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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自即日起至本(107)年10月31日止受理申請

發佈時間:2018-10-08 / /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08

發佈單位:部落經濟科

為促進原住民族電影、電視及音樂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並鼓勵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文化創意人才,製作具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藝術內涵及市場價值之作品,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0年起開始推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謹就108年度旨揭計畫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內容簡述如下:  
一、受理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補助項目及申請者資格: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但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捐(補)助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三)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同第2點。  
(四)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導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者。但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捐(補)助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五)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六)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三、經費補助原則及標準: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應編列自籌款。補助金額自新臺幣60萬至300萬元。(詳本要點第6、7點)  
四、為利審查委員了解申請者紀錄片製作及音樂錄製之創作風格,故申請補助項目為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者,請檢附該紀錄片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或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申請補助項目為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者,請檢附四至十分鐘本企劃音樂作品樣帶,或可表現本企劃音樂風格之作品,併同申請應備文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五、本要點相關規定及申請應備文件格式,可至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www.apc.gov.tw)/最新消息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