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公告

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強化除草劑管理,以達友善環境維護生態之目的,落實非屬該會核准登記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之規定。

發佈時間:2017-11-07 / / 最後更新日期:

發佈單位:部落經濟科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10月17日農授防字第1061488912號函暨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10月31日原民經字第1060065640號函辦理。

二、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國內除草劑使用量有逐漸增加之趨勢,為強化除草劑管理,避免違規使用影響生態,須落實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之規定,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或該會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

三、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


四、非屬前述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除草劑。違反者,將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