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訊息

有關「109年度促進原住民中高齡就業計畫」開始實施囉~

發佈單位:輔導行政科 / 發佈時間:2020-03-25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計畫執行方式:
  • 雇主即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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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獎勵資格
  • 10911日起至91日止始僱用年滿40歲以上未滿65歲(中高齡)之原住民,且雇主應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3個月以上。
  • 該僱用之職缺應以月計薪之正職人員,且每月工資[1]不得低於新臺幣25,000元整。
  • 獎勵名額:
  • 獎(補)助總額為250名,額滿即停止受理。
  • 每一雇主至多申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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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獎勵方式
  • 雇主僱用每一勞工連續上工每滿1個月,僱用獎勵津貼新臺幣6,000元整受僱之原住民勞工連續上工每滿1個月,就業獎勵津貼新臺幣2,000元整。
  •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其獎勵最長以11個月為限。
  • 獎勵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應55歲以上且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為限),1個月以30日計算;其末月[2]僱用時間逾20日而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若不足20日則不計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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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作業
  • 雇主應於申請期間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機關或單位申請僱用及就業獎勵津貼,申請期間共分3梯次:
  1. 1次:10951日起至109531日止。
  2. 2次:10981日起至109831日止。
  3. 3次:109121日起至1091210日止。

  • 申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僱用獎勵申請書(附件1)。
  2. 僱用名冊(附件2)、薪資清冊(附件3)。
  3. 出勤紀錄、勞工薪資明細表。
  4. 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原住民族籍證明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5. 僱用獎勵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須包含108及109年之保險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6. 合法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7. 匯款證明或薪資印領清冊。
  8. 僱用獎勵津貼核銷表(雇主) (附件4)、就業獎勵津貼核銷表(受僱者) (附件5) 。
 
  • 審查原則
  • 申請案均由承辦單位書面審查核定並核發獎勵金。
  •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視為一個案。
  •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單位應不予發給僱用獎勵;已發給者,經撤銷原核定之獎勵後,承辦單位應予追還:
  1. 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2. 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1年之勞工。
  3. 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者。
  4. 申請僱用獎勵前未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進用足額原住民且未繳納差額代金;或申請僱用獎勵期間所僱用之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
  5. 違反勞動相關法規或通報在案者。
  6. 經查偽造繳交文件者,且本會亦將另依法究辦。
  7. 雇主曾參與本會或其他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方案相關計畫時,其僱用情形經查有缺失或有違反計畫規定者。
  8. 雇主於申請本計畫前6個月內有大量解僱員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申請案
  1. 未符合獎勵資格者。
  2. 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3.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而未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
  4. 未於申請期間內申請者。
  5. 申請文件不完整經通知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或於同一申請梯次內因申請者文件不齊、資料不正確而退件達3次以上者。
  •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勵,該勞工僅得擇一申請;承辦單位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
  • 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之同一勞工並符合本獎勵措施規定者,得續申領獎勵津貼,惟應累積併計算已領取本會107年僱用獎勵之月份,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1]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2] 如109年3月6日進用,在職至同年4月5日止即滿1個月;若於109年6月25日離職(退保日之次日),則在職時間為3個月又20日,其中末月之在職時間滿20日,以1個月計之,故總獎勵為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