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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

發佈時間:2023-04-27 / / 最後更新日期:2023-04-27

發佈單位:部落經濟科

主管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計畫目標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我國紀錄片內容及品質,鼓勵業者製作紀錄片,以發揮紀錄片之社會功能

申請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 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 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申請時間

112/03/17~112/05/03

申請方式
(一) 申請期間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 報名方式 :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 至 文 化 部 獎 補 助 資 訊 網

(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違反者,不 予受理

資金額度
 (一) 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49%。

(二) 5.1 聲道環繞音效補助:申請案之音效規格如依前點規定製作 5.1 聲道環繞 音效者,得另申請本款補助,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該音訊格式製作項目成本金額49%,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1、 系列型紀錄片:每集新臺幣10萬元。

2、 非系列型紀錄片:全案新臺幣20萬元。

(三)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紀錄片製作相關之項目(包含辦理安全維護相關經 費)。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紀錄片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諮詢窗口
黃小姐 02-2375-8368分機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