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公告

【公告】花蓮縣原住民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獎勵金

發佈時間:2021-08-11 / / 最後更新日期:2024-04-12

發佈單位:輔導行政科

原住民技術士技能檢定獎勵金申請
※如欲申請本項獎勵金,請詳參下列辦法。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95年7月3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500232401號令)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8月3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1100445911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
第三條 本辦法相關獎勵之受理、審查及核撥經費事項,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陸萬元。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壹萬參千元。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陸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第五條 前條之獎勵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者亦同。
第六條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表。
證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申請人如為受刑人或因故不能使用本人存摺,得使用配偶、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二親等之存摺,並填寫切結書。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查相關證明書件,並驗證原住民身分及技術士證;經驗證不符者,予以退件。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及經費核撥。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條 
一、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承辦單位:原住民行政處 輔導行政科 
連絡電話:03-823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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