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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法務部有關身心障礙者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提出合理調整請求,是否具暫停行政程序效力及行政程序法授權明確性等相關疑義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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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法務部有關身心障礙者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提出合理調整請求,是否具暫停行政程序效力及行政程序法授權明確性等相關疑義函釋
發佈時間:2025-11-17 / / 最後更新日期:2025-11-17
| 主旨: |
函轉法務部有關身心障礙者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提出合理調整請求,是否具暫停行政程序效力及行政程序法授權明確性等相關疑義函釋,請查照。 |
| 一、 |
依據法務部114年9月25日法律字第11403511470號書函及衛生福利部114年11月5日衛授家字第1140761411號函辦理。 |
| (一) |
行政程序之開始,除有行政程序法第34條但書之情形者外,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行政程序之進行,係採職權進行主義,由行政機關所主導,是否進行程序與如何進行程序,行政機關均得依職權予以決定,並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課予行政機關應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義務。 |
| (二) |
倘身心障礙者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提出合理調整請求,因行政程序之進行,係採職權進行主義,權責機關如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規定,認為具體個案情形有先行審酌其合理調整請求之必要,自得依職權調整行政程序之進行。至於是否於合理調整需求之協商過程,暫停行政程序,仍應由行政機關視行政程序之態樣及相關法規等,依具體個案情形,本於權責審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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