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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業統計分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其他公告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業統計分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佈時間:2025-12-17 / / 最後更新日期:2025-12-17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業統計分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 一、 |
依據行政院114年12月12日院授主統法字第1140301216號函辦理。 |
| 二、 |
行業統計分類(簡稱行業分類)配合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辦理週期,每5年檢討修正1次;本(第12)次修正主要參照2024年聯合國國際標準行業分類第5次修正版、110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與國內產業發展現況,並衡酌產業之規模、經濟重要性及調查實務可行性等進行修正,修正結果計分為20個大類、88個中類、254個小類、530個細類。 |
| 三、 |
行業分類係供統計分類之用,期使各機關行業別相關統計能在一致的比較基礎下,相互連結應用。行業分類以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之「場所單位」為分類對象,並以其從事的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判定業別之基礎,倘若「場所單位」同時從事多種經濟活動,則以附加價值最大者為主要經濟活動歸屬業別;實務上若無法取得附加價值資料,可改用生產總額、營業額等產出替代指標或勞動報酬、工時、員工人數等投入替代指標。 |
| 四、 |
各機關若將本行業分類應用於行政管理或管制,例如勞動基準法適用業別、工廠或食品衛生管理、開放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等,已非屬統計用途,權責機關應依據管理或管制目的,對不同生產程序、生產規模及污染程度之業者,自行認定各場所、團體、公司或企業單位之業別。 |
| 五、 |
本次修正結果上載於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網址https://www.stat.gov.tw,請依序點選「統計法制與標準分類」、「統計標準分類」、「行業統計分類」、「第12次修正(115年1月)」),若需進一步暸解各業別含括之經濟活動,請至「行業統計分類查詢系統」查詢參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