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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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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佈時間:2026-01-19 / / 最後更新日期:2026-01-19
主旨:
函轉「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數位發展部115年1月15日數授資法字第1155000010號函辦理。
二、
數位發展部業依114年12月1日施行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並於同日施行,爰旨揭原則配合停止適用。
相關檔案:
376550000A_1150013503_ATTACH1.pdf
(199.76KB,更新日期: 2026-01-19)
府行資字第1150013503號.pdf
(186.11KB,更新日期: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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