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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人員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規範

發佈時間:2025-03-06 / / 最後更新日期:2025-03-06

發佈單位:輔導行政科

一、衛福部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已完成前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下稱長照人員)更新其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時,於更新前之證明文件有效期間,需依本辦法第17至19條規定登錄、支援其提供服務之長照服務單位或實際提供長照服務,始得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更新。

二、倘長照人員任職下列場域,均須依規定辦理長照人員之登錄作業:
(一)住宿式長照機構,包含依本法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不含安養機構)、提供植物人照顧為主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
(二)依本法設立之社區式長照機構、居家式長照機構。
(三)服務單位申請成為長照服務特約單位,且長照人員實際提供長照服務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