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花蓮縣112年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 受理至4月底 每公頃3萬元

發佈時間:2023-03-13 / / 最後更新日期:2023-03-13

發佈單位: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

  花蓮縣政府為輔導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的竹林執行伐採作業,並充分讓族人瞭解竹林更新獎勵申請方法,與花蓮林區管理處共同規劃於3月15日下午1:30在玉里鎮公所中正堂舉行「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推廣說明會」,歡迎有興趣的族人及伐木工班等相關產業人員踴躍參加。
 

  縣府原住民行政處表示,縣境內部落所處山區,栽植許多具有經濟價值及功能的竹林,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年2月1日發布「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之後,自今(112)年起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的竹林執行伐採作業,不但能領取竹林更新奬勵金3萬元,還可從竹材生產獲取利潤,同時促進竹林更新、維護竹林健康,達成部落經濟振興與環境維護雙贏。

  作業規範的獎勵對象,為竹林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公告劃定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的禁伐區域,且具原住民身分的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為限,土地面積為0.1公頃以上,並以竹為經營主體,且依法可執行竹林伐採作業、並且沒有濫墾、濫伐、擅伐等情事。同一地號的土地當年度未領取農委會造林獎勵金或其他機關發給性質相同獎勵金、補償或補助。

  
申請方式、期間、申領人及應備文件等,大部分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一致,以竹林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為受理窗口、每年辦理。竹林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在伐採時,由公所派員勘查後,認定竹林有施行伐採作業及符合者,發給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證明書,作為請領依據。惟竹林請領後須間隔3年以上始能再次請領。

  縣府原民處保留地管理科蔡樹芬科長提醒符合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的族人們,請在今(112)年4月30日前,備妥申請書、身分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人同意書(竹林所有權人非單獨所有者)、採運許可證或公所核發的原保地竹林更新證明書、金融帳號存摺影本等相關文件,向竹林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相關竹林更新獎勵問題,可洽當地鄉(鎮、市)公所,或縣府原住民行政處詢問(電話:03-8228655,邱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