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輔導行政科 / 發佈時間: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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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辦理機關:
一、補助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辦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貳、實施地區:全國。
參、實施期程:自113年11月0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肆、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伍、執行方式:
一、服務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補助態樣及基準:
(一)服務對象為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資格限制如下:
1.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且未符合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服務對象,或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補助者。
2.服務對象114年度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或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計畫之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
紙本/線上申請:(各附表請詳參計畫書)
1.提出申請:申請補助裝置假牙者,應攜帶健保卡逕向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提出申請。
2.口腔檢查:由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提供口腔檢查服務及鼓勵口腔篩檢,並協助申請者填具申請書【附表1】後,連同診治計畫書(一)【附表 2 】送申請者之戶籍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查。
3.審查作業: 由戶籍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申請者資格審查作業,至涉及醫療專業部分須由地方牙醫師公會轉請指派具合格牙醫師證書者辦理。另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送件後至通知審核結果之期間。
4.裝置或維修假牙: 經審核通過後,戶籍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發核定函予申請者及提供口腔檢查服務之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始得製作或維修假牙。
5.補助請款:由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檢具診治計畫書(二)【附表 3 】及領據或印領清冊【附表4-1、附表4-2】向戶籍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領款項。
(三)申請流程圖:請參閱【附表5】
(四)補助態樣及裝置假牙類別:
1、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2、 上顎全口活動假牙。
3、 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4、 上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5、 下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6、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7、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8、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9、 固定式假牙(指牙冠或牙橋)。
10、 活動假牙維修費。
(五)補助基準:如【附表6】、【附表7】;製作假牙費用若超過本計畫各類補助態樣最高補助金額,得由民眾自行負擔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酌予補助。
陸、備註
一、申請本假牙補助案件,民眾得自行選擇材質,其超出補助費用部分,得由民眾自行負擔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酌予補助。
二、有關假牙裝置費用,請依所轄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核定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辦理。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府原住民行政處輔導行政科林凱琪小姐,專線:(03)8233200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