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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內政部函示「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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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內政部函示「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
發佈時間:2021-06-25 / /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8
發佈單位:保留地管理科
依據內政部110年6月4日台内地字地1100263179號函,如有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15萬元罰緩並限期改善。
相關檔案:
301000000A110026317900_print.pdf
(130.42KB,更新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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