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22-10-03 / / 最後更新日期:2022-10-0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 民國111年9月26日以農輔字第1110023816號令訂定發布「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發布令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如附件。
壹、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具有貢獻者,依本辦法擇優頒發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其獎勵對象及事蹟如下:
一、個人組:國民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團體組:
(一)法人團體: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食農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及幼兒園: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食農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食農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前項第二款團體組,除政府機關(構)外,應依
法設立二年以上。
貳、本辦法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參選者就報名日之
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獎勵事蹟,得於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受理報名時間依下列方式報名參加:
一、個人組:向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二、團體組:
(一)法人團體:向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但屬於全國性團體者,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二)民營事業: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三)學校及幼兒園: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四)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向其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2.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
(五)社區: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