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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有意願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可於115年12月31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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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有意願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可於115年12月31日申請
發佈時間:2026-07-09 / /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09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32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至20年獎勵期滿。但有意願變更為六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依下列規定,向第10條所定受理機關(單位)申請:
- 1.於造林年度第1年至第6年者:應申請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並依第5條、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第10條、第15條第5項、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辦理。但造林樹種及栽植株數基準,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 2.於造林年度第7年至第20年者:應申請終止造林,並免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另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1月22日原民經字第1140064505號函函釋有關獎勵輔導造林期滿、提前終止或新制6年造林案件,與禁伐補償之銜接適用,說明如下:
- 1.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4條規定,申請禁伐補償之法定要件,係以「土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或「受造林獎勵20年期間屆滿」為限。前開禁伐區域業經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12月24日原民經字第1100074508號公告在案。
- 2.有關林農參與獎勵輔導造林新制6年屆滿,或提前終止造林案件,並非當然取得禁伐補償資格,其土地仍應符合公告之禁伐區域為審認基準,始得依規定銜接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
族人如有意願變更為新制請依規定於115年12月31日前向公所提出申請,惟參與獎勵輔導造林新制6年屆滿或提前終止造林案件無法取得禁伐補償資格,舊制仍可依規定於受造林獎勵20年期間屆滿取得禁伐補償資格,請族人注意相關權益。
族人如有興趣可至獎勵輔導造林入口網(https://reforestation.forest.gov.tw/)參考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