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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依109年3月23日府原教字第1090069158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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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依109年3月23日府原教字第1090069158號令訂定發布
發佈時間:2020-03-26 / / 最後更新日期:2020-04-10
- 一、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參加認證合格之原住民。
- 二、獎勵金申請方式如下:
- (一)申請人為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
- (二)申請人為非具前款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
-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 (四)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 (五)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 (四)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 五、如有申請疑問,請逕洽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電話:03-3322101分機6692-6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