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部落經濟科 / 發佈時間:2026-01-30 聯絡人:林小姐 / 聯絡電話:03-8233200#214
原住民族委員會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重購補助作業要點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 重建或重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土石流、震災及火災。但火災 以非故意引發之災害並經消防或有關專責機關鑑定、鑑識 或勘定者為限。
(二) 申辦機關:指執行機關之上級地方政府。
(三) 執行機關:指受災住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四) 受災戶:指具備下列資格之家戶:
1. 依內政部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公告須遷移之 危機戶。
2. 曾受中央及地方機關核定之集體遷建戶。
3. 其他因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家戶。
(五) 自有住宅:指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以具有客廳、臥室及 連棟之廚房、衛浴等室內空間,且持有下列文件之一者:
1. 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
2. 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
3. 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之證明(如土地租賃契約等), 並檢附設籍於該土地建築物之戶籍謄本(可檢具門牌編訂 證明或水電費繳費單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 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者)佐證(適用於祭祀 公業土地、公有財產土地、原住民保留地、祖厝、土角厝 等情形)。
(六) 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 鋼筋混凝土造之住宅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 經整修不能居住。
3. 住宅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4.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宅受損嚴重,非經整 修不能居住。
(七) 全家人口:指申請人、配偶、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 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及同一戶籍內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但有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 人口。
三、補助金額以受災戶全家人口每月每人平均收入與中央及地方主 管機關公布該地區最低生活費之一定倍數者比較定之:
(一) 四點五倍以下,每戶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超過四點五倍至六倍以下,每戶補助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 超過六倍,每戶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受災戶應於天然災害發生之日起五年內,齊備書件向執行機關 申請,另受災戶應經執行機關列冊有案。 前項期限之起算,曾受中央及地方機關核定之集體遷建戶, 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其他資訊詳情請至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