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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醒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間如有更正招標公告情形,應強化主動通知、合理延長等標期及落實相關配套措施

發佈時間:2026-04-28 / / 最後更新日期:2026-04-28

主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醒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間如有更正招標公告情形,應強化主動通知、合理延長等標期及落實相關配套措施,以兼顧採購公平性並維護廠商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5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207號函辦理。
二、 近期屢有發生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更正招標公告,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惟廠商仍沿用舊版招標文件投標而遭判定不合格,衍生採購爭議並影響行政效能。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公開、透明及公平競爭之原則,請各機關於辦理更正招標公告時,依下列策進作為辦理。
三、 強化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之處置作為:
(一) 合理延長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倘涉及影響廠商投標意願、廠商資格之放寬或招標標的數量之明顯變更者,應視為重大改變,而適度延長等標期。工程會107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700047490號函併請參考。
(二) 詳實揭露更正資訊: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2條第6款規定,刊登更正招標公告時,應登載變更、補充、釋疑事項或其摘要(例如於「附加說明」欄位明確標示本次更正涉及招標文件版本異動,更正前如已領標,請務必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重新下載,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三) 落實文件版本管理:於招標文件首頁及更正公告中明確標示「最新修訂日期」或顯著提示,避免廠商混淆。
(四) 允許廠商更正或撤回機會:機關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關得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工程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已有釋例。
(五) 主動通知已投標廠商:依採購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雖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惟機關得依投標廠商外標封所載之基本資料,主動通知更正公告日前已投標之廠商,提示其撤回投標文件。
(六) 避免爭議並保障廠商權益:為保障廠商權益,更正公告作業至遲應於截標日前一上班日17時30分前完成傳輸,俾利更正資訊於截標日前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工程會114年1月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501號函(以上工程會函,均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併請參考。
四、 採購網系統優化規劃:採購網加值網目前已有電子領標「追蹤標案異動通知」功能,供廠商設定追蹤標案,藉以獲得標案異動通知。工程會將再進一步研擬優化採購網功能,新增系統自動通知功能,針對已電子領標之廠商,如遇更正招標公告,系統將自動發送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聯絡人,以提升資訊傳遞之即時性。
五、 綜上,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之目的係為完備招標內容,執行過程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落實主動通知與合理延長等標期,以保障廠商合法權益並提升採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