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公告

適用《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取得原住民族身分者身分登記相關宣導資料

發佈時間:2026-02-02 / / 最後更新日期:2026-02-02

發佈單位:輔導行政科

一、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族人循 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 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 姓,否則其原住民身分將依法喪失。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特製相關宣導資料,請符合上開情事之族人務必儘速依規定至任一戶政事務所完成身分登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