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公告

【公告】本縣臺灣原住民族文化館使用管理要點及演藝廳配置圖

發佈時間:2020-05-01 / / 最後更新日期:2020-05-01

發佈單位:藝術文化科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文化及藝文活動,並增進花蓮縣臺灣原住民族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使用管理場地設施範圍如下:
(一)一樓文物陳列室(內、外廊道)。
(二)演藝廳兼會議室(容納五百四十人)。
(三)戶外廣場。
 
三、本館服務項目如下:
(一)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二)提供各項原住民藝術團體歌舞展演之活動。
(三)提供具學術教育、文化、藝術之戲劇、音樂、舞蹈、電影、演講及會議等活動。
(四)提供原住民職訓、技藝教育研習場地。
(五)提供原住民社團開會、聯誼之場所。
(六)提供原住民個人或團體展示原住民文物及手工藝品之場所。
(七)社會各界公益或慈善相關之藝文活動。
(八)其他經本府核定之活動。
 
四、本館開放使用之日期、時間如下:
(一)開放使用日期:星期二至星期日開放,星期一及國定假日休館。
(二)開放使用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晚上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等三個時段,每時段四小時,使用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算之。
(三)場地佈置裝(卸)、預(排)演時間,其計算方式以每小時計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五、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應於使用日前十四日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受理申請後,應於七日內決定並通知申請單位。但情形特殊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本府許可者,應於接獲本府之核准通知後三日內繳納保證金及使用規費。本館使用規費及保證金之收費基準如附件二。
 
六、保證金於場地使用期滿或契約終止時,經本府認定已回復原狀且各項設施及設備無需修復後,無息退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繳交場地使用費:
(一)辦理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之舉辦活動。
(二)本府或所屬機關舉辦之會議或活動。
(三)其他經本府核定之活動。
 
八、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經本府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空調、電化器材、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施及臨時裝置耗電大之電器或設備。
(二)場地使用期間有關佈置、接待、紀錄、錄音等事務工作人員,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三)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害急救,公共秩序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四)如須懸掛標示、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許可,並於本府指定地點設置,不得在本館內或四周擅設或張貼。
(五)申請單位使用時應控制音量,避免影響附近住家安寧。
(六)場內禁止吸煙及飲用食物、嚼食口香糖、檳榔等並禁止隨意走動吹口哨、叫喊、嘻戲等。
(七)服裝應整齊清潔,禁止穿著背心、拖鞋、木屐入場。
(八)申請單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妥適使用及維護一切設施;未經本府同意,不得變更本館原有建築結構及裝修配置。
(九)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事由,致本館設施發生損壞,申請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十)活動不得使用任何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
(十一)活動結束後,申請單位應立即清理場地,將場地回復原狀。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立即停止租借場地,已繳納之使用規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得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使用:
(一)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
(二)假借活動對外營業或募款。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四)未經本府許可將場地轉讓、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五)違反其他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十、申請單位自行搬遷之設備物品,經本府通知於七日內仍未搬遷者,視同廢棄物逕行清除;因聯絡地址不明無法通知,經公告三日後,仍未清除者,亦同。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