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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轉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配合經濟部修正發布「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辦理信用保證對象之認定,並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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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轉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配合經濟部修正發布「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辦理信用保證對象之認定,並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26日生效。
發佈時間:2020-07-06 / / 最後更新日期:2020-07-06
一、
經濟部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其中修正第二條,改採不分業別統一中小企業認定基準,即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二、申請送保案件有關企業屬中小企業或非中小企業之認定,以本基金受理日為認定基準日,受理日為109年6月25日以前之案件,依修正前標準認定;受理日為109年6月26日以後之案件,依修正後標準認定。有關受理日之定義如下:
(一)間接保證為金融機構向本基金提出申請之日。
(二)批次保證為金融機構向本基金提出查詢之日。
(三)直接保證為本基金受理企業申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