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其他公告
【轉知】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名稱並修正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
其他公告
【轉知】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名稱並修正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
發佈時間:2026-04-27 / / 最後更新日期:2026-04-27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名稱並修正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如說明,請查照。 |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5年4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55號函辦理。 |
| (一) |
修正名稱:為避免與行政執行程序混淆,修正文件名稱為「處理程序」。 |
| (二) |
調整點次順序:將原第三點與第四點對調,先說明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態樣,再敘明追繳押標金金額之計算依據,以利實務理解及適用。 |
| (三) |
修正第四點:配合工程會114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343號令,修正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 |
| (四) |
修正第六點(二)之1:將通知修正為書面通知,以資明確。 |
| (五) |
修正第六點(二)之3:考量公司更名前後為同一法人主體,機關仍應予通知,為符合公司登記現況應以變更後名稱或統一編號為通知,並加註該廠商投標時之廠商名稱或統一編號以利識別。 |
| (六) |
修正第六點(二)之5:就商號(含獨資及合夥)歇業後之書面通知對象加以釐清,獨資商號已歇業者,應書面通知廠商負責人;合夥商號已歇業而未清算完結者,合夥關係仍存續,應書面通知該廠商,並送達代表人,以合夥財產清償。惟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適用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書面通知並送達各合夥人;如合夥商號已歇業且清算完結者,適用前開民法第681條規定各合夥人連帶負其責任,機關應書面通知並送達各合夥人。 |
| (七) |
修正第七點:配合本程序名稱修正為處理程序,並將通知修正為書面通知,以資明確。 |
| (八) |
修正第九點:明定不同時間之採購案件適用本會各期函令之處理原則。 |
| 三、 |
旨揭處理程序公開於工程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採購手冊及範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