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7-05-08 / / 最後更新日期:2017-05-08
發佈單位:輔導行政科
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
壹、依據:
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1款第3目「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在地就業機會,及其他補助、獎勵、委託或辦理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訓練及輔導事項」,及同點第2款第5目「辦理原住民族福利服務」辦理。
貳、用途主軸:
一、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事項:透過就業培力、訓練、輔導或獎勵等方式,促進原住民族特色產業、推廣原住民族文化及自然資源環境保育等各種原住民就業相關計畫。
二、增進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辦理增進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計畫,如長期照顧、家庭福利、幼兒照顧、教保服務、學生課後輔導及法律扶助等計畫。
三、行政業務支出:支應本會辦理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相關行政費用,如召開各審查會議委員出席費、雜支、計畫查核及專業委託服務等所需相關費用。
四、各用途事項計畫,以社會福利資源較不足區域為優先補助範圍。
參、計畫申請:
一、全國性計畫:為整體評估全國原住民族現況及趨勢走向,並經整合後聚焦需求之計畫。
(一)申請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各業務單位及所屬機構。
(二)實施範圍:全國。
(三)申請經費: 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為原則。
二、地方性計畫:
(一)第一級:各地方政府為評估所轄原住民族之現況及趨勢,並經整合後聚焦需求之計畫。
1.申請單位:直轄市原住民族事務機關及縣(市)政府。
2.實施範圍:所轄行政區域內。
3.申請經費:新臺幣10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為原則。
(二)第二級:為鼓勵多元創新,係不同於整合性質,以獨具特色發展之計畫。
1.申請對象:各鄉(鎮、市、區)公所、地方立案等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其中民間團體,於申請時應具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證明之資格。
2.實施範圍:所轄或所屬行政區域內。
3.申請經費:
(1)鄉(鎮、市、區)公所:新臺幣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2)地方立案民間團體: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為原則。
三、區域性計畫:預定執行區域係跨2以上縣(市)或直轄市行政區以上,且執行區域尚無同性質之地方性計畫,並經評估確有在地需求或發展必要之計畫。
(一)申請單位:全國性或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
(二)實施範圍:計畫預定執行地區內。
(三)申請經費:新臺幣5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肆、作業方式:
一、計畫申請期間:
(一)全國性、地方性第一級及區域性計畫:自本計畫核定公告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
(二)地方性第二級計畫:應於106年6月9日前提送本府彙整及辦理初審,本府將於106年6月30日前彙整初審結果後核轉原民會。
二、計畫核定:預計106年9月底前完成各計畫複審,複審結果經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小組」核備後公告核定結果。
三、補助計畫執行期程: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伍、地方性第二級計畫請於106年6月9日前提送本府辦理初審作業,逾期者不予受理。
陸、餘項規定詳如附件。如有相關申請疑問,請電洽本府業務承辦人員:林岱君小姐03-823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