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8-05-04 / / 最後更新日期:2018-05-08
一、貸款對象:
年滿20歲至65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並無信用不良紀錄。
(一) 經濟產業貸款(年滿20歲至65歲):於申請本貸款前三年曾參加本貸款要點列舉單位所舉辦之
創業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20小時或2學分以上並有經營事實者。
(二) 青年創業貸款(年滿20歲至45歲):於申請前三年內曾參加本貸款要點列舉單為所舉辦之創業
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20小時或兩學分者,於事業籌設期間至依法完成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立案後12個月內,得申辦青年創業貸款以作為創業準備
金及開辦費。
(三)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年滿20歲至65歲):
1、生產用途:經營農林、漁牧或工商業者。
2、消費與週轉用途:(1)從事農林、漁牧或工商業之在職勞工。
(2)軍公教在職人員。
二、貸款利率:
(一)生產用途:郵政利率加碼0.125%。
(二)消費與週轉用途:郵政利率加碼0.625%。
三、貸款額度:
(一)生產用途:最高新台幣30萬元。
(二)消費與週轉用途:最高新台幣20萬元。
(三)小規模商業:最高新台幣50萬元。
四、受理申貸日期: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檢附「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作業流程圖」及本會「原住民金融輔導員」
通訊錄1份。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相關資訊請至「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網」
( 網址:http://ipl.efarm.org.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