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宗旨:
為維護原住民文化資產,傳承原住民手工藝及提昇雕刻藝術創作水準,並充實原住民文物典藏,發揚傳統藝術文化之美,特辦理此計畫。
貳、參賽資格:
花蓮縣轄內凡具有「
原住民身分之國民」,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且年齡十八歲以上(含十八歲)能獨立創作完成木雕作品之藝術工作者。
參、徵選範圍:
一、參加作品應具「
原住民文化特色」之木雕(材質以木質為主)藝術作品。
二、現場創作作品以立雕為限,須為個人之獨立創作,以一件為限。
三、參賽作品之規格:
直徑小於70公分為限,高不得超過150公分(含底座),以中小型作品為主。
肆、競賽活動期程:(以下日期主辦單位保有變更之權利)
一、報名日期:自計畫公告日起至109年10月12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二、初賽評審(書面資料審核):109年10月13日至109年10月16日。
三、決賽名單及創作主題公告:109年10月19日(星期一)於原住民行政處官網公告。
四、開幕:109年10月24日(星期六)下午15:00,地點:花蓮縣文化局你來廣場(木材抽籤)。
五、決賽(現場雕刻):109年10月24日(星期六)至11月8日(每週一休息),每日9:00-12:00、13:00-16:00共計14日。
六、頒獎典禮暨記者會:109年11月21日(星期六)
,地點:花蓮縣文化局你來廣場。
伍、獎勵:(現場創作作品經評審評定後,按成績給予獎勵,獎金主辦單位將納入所得稅扣繳)
一、獎金:
(一)首獎乙名:致贈獎金12萬元整、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二)貳獎乙名:致贈獎金10萬元整、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三)參獎乙名:致贈獎金8萬元整、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四)優選三名:獎勵金4萬元整,頒發獎狀乙紙。
(五)佳作四名:獎勵金3萬元整,頒發獎狀乙紙。
(六)參賽作品成績未達評審標準者,前列獎項得以從缺。
(七)佳作以上作品贈送本次「原住民族木雕競賽」專輯一冊。
(八)依所得稅法規定,得獎金額超過新台幣2萬元以上之得獎者,需由承辦單位代扣10%稅金。
二、前述獎勵除頒發獎盃、獎金及獎狀外,所有作品由主辦單位典藏。
陸、評審標準:
一、初審標準:個人經歷20%、歷年作品創作成果展現20%、創意性30%、技巧工法30%。
二、決賽標準(現場創作):主題契合與創意性30%、整體美感30%、技巧工法40%。
柒、注意事項:
一、未完成之半成品或造型妨害善良風俗者,取消比賽資格。
二、主辦單位得視情況需要,斟酌報名、收退件等各項日期之延長。
三、進入決賽參賽者僅一人進行創作。
四、參賽者送件資料(如戶籍謄本、照片、附件資料等)有所欠缺者,恕不受理。
五、本處對於典藏作品有權永久保存及無償使用並取得作品之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
六、凡參與本案之藝術創作者,視為同意本計畫之各項內容。
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
三、協辦單位:花蓮縣13個鄉(鎮、市)公所
玖、聯絡單位:
- 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03)8225123/吳先生。
- 花蓮縣臺灣原住民族文化館:(03)822-2312。
拾、「109年度花蓮縣原住民族木雕競賽」報名簡章109年10月06日修訂。
拾壹、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