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資格條件:
(一)高中或高職畢業,並具有與擬任樂舞計畫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月以上
或現職、或有志從事此產業的表演藝術工作者。
(二)具劇場、舞台公演經驗者(1年內至少10場)。
(三)具原住民族身分尤佳。
十、應徵方式: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請檢具填寫求職履歷表(如附件)、畢業證書影本、經歷表現證明或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於公告期親自送達或郵寄至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藝術文化科江小姐收(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25123)
,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臨時人員」。
報名文件暨相關資料請用影本,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資料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退還。
★第二階段:面試
(一)本府得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通知第二階段應試。
(二)面試時間:另行通知。
(三)地點:本縣臺灣原住民族文化館。(花蓮市北興路460號)
(四)面試流程:
1、自我介紹(2分鐘)。
2、術科測驗:歌唱(1分鐘)、舞蹈(1分鐘)。
3、其他有利資料:自選專長演出(1分鐘)。
4、備註:若術科測驗需使用播放設備(音樂檔案mp3、USB或CD),請接
獲面試通知時告知並寄至yuaning58@hl.gov.tw。
十一、錄取標準:面試總成績80分以上,擇面試成績最高分者依序錄取,正取
1名,備取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