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花蓮縣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勵計畫
一、 目的: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之一,為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配合中央政策,主動建置多面向的族語獎勵機制,加大各項族語業務推廣力度,擴大族語學習可近性及參與率,鼓勵並吸引族人及一般民眾一起來說族語,特訂定本計畫。
二、 獎勵項目:
(一) 「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族語認證)獎勵。
(二) 「第12屆原住民族語戲劇競賽」或「第7屆原住民族語單詞競賽」(下稱族語戲劇或族語單詞)初賽指導老師獎。
(三) 其他原住民族語文競賽類(下稱族語文競賽)指導老師獎。
三、 獎勵對象:
(一) 110年度族語認證獎勵:
1. 取得中級(含)認證以下: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者。
2. 取得中高級(含)認證以上:於成績公告日起算,須設籍本縣四個月(含)以上者。
(二) 族語戲劇或族語單詞指導老師獎:擔任本縣族語戲劇或族語單詞競賽初賽指導老師,且指導隊伍獲獎者。
(三) 其他族語文競賽指導老師獎:指導本縣人員參加111年度全國語文競賽決賽學生組,且以原住民族語於各競賽項目獲獎者。
四、 獎勵標準:
(一) 族語認證獎勵:
1.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取得下列合格證書者,給予行政獎勵:
(1) 初級:嘉獎1次。
(2) 中級:嘉獎2次。
2. 取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書者,核發下列獎勵金:
(1) 中高級:每名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
(2) 高級:每名5,000元。
(3) 優級:每名10,000元。
(二) 族語戲劇或族語單詞指導老師獎:
1. 戲劇初賽:(獎勵名次及人數依競賽規則辦理)
(1) 家庭組:第1名2,500元、第2名2,000元、第3名1,500元,第4名至第6名各為1,000元。
(2) 學生組:第1名5,000元、第2名4,000元、第3名3,000元,第4名至第6名各2,000元。
(3) 社會組:第1名5,000元、第2名4,000元、第3名3,000元,第4名至第6名各2,000元。
2. 單詞初賽:(獎勵名次及人數依競賽規則辦理)
(1) 國小組:第1名5,000元、第2名4,000元、第3名3,000元,第4名2,000元。
(2) 國中組:第1名5,000元、第2名4,000元、第3名3,000元,第4名2,000元。
(三) 其他族語文競賽指導老師獎(全國語文競賽):指導學生參加決賽獲獎,獎勵如下(同一名老師僅得以最高成績擇一獎勵)
(1) 特優:3,000元。
(2) 優等:2,000元。
(3) 甲等:1,000元。
五、 申請方式:
(一) 族語認證獎勵:
1. 申請期限:自110年度族語認證成績公告日起至4月20日止。
2. 申請文件:
(1) 中級認證以下: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送本府由原住民行政處彙辦,統一請獎,逾期視為放棄。
(2) 中高級認證以上:申請人應於期限內備妥下列文件,以紙本郵寄或親送至本府原住民行政處(花蓮市府前路17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請註明申請族語認證獎勵)
A. 申請表及資料切結書(附件1)(請雙面列印)。
B. 110年度族語認證測驗成績證明影本。
C.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D. 領據及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2)。
(二) 族語戲劇或族語單詞指導老師獎:由本府依初賽成績,逕請獲獎隊伍之指導老師填寫領據資料後,統一撥付。
(三) 其他族語文競賽指導老師獎:申請人應於「全國語文競賽」結束一週內,由得獎之指導老師填寫領據(附件3),並檢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指導人員決賽獎狀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送本府原住民行政處彙整,統一撥付。
六、 審核程序:由本府受理及審查核定,方式如下:
(一) 經檢視文件遺漏,以書面通知限期十日內(含假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不符資格,退回申請資料,不予獎勵。
(二) 經審查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統一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七、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1. 就同一方言別之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2. 同一方言別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獎勵。
3.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4. 同一方言別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八、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九、 本計畫經奉核可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