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公告

【轉知】原住民保留地有雜草管理需求者加強宣導,非屬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除草劑。違反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發佈時間:2024-09-06 / / 最後更新日期:2024-09-06

發佈單位:保留地管理科

一、依現行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藥資訊服務網」(網址為https://pesticide.aphia.gov.tw/information/)查詢。
二、原住民保留地有雜草管理需求者,非屬前述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除草劑。違反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