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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度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培育計畫 」開始受理申請至3月15日止

發佈時間:2021-02-20 / / 最後更新日期:2021-02-20

發佈單位:藝術文化科

1.計畫緣起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有鑑於音樂產業係原住民族人才匯集之產業別,為有系統培育及挖掘音樂人才,鼓勵各大學校院以產學合作方式,辦理培育相關專業學程,落實學用合一,同時為強化原住民族音樂人才專業實務知能,鼓勵產業界辦理人才培訓活動,以吸取產業新知並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期藉由教育札根及精進專業職能之雙軌併行,以提高 原住民族音樂人才質量及提升音樂產業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2.補助類別 
一、 學分(位)學程:指大學校院系所辦理以原住民學生為主之流行音 樂相關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二、 專業培訓:指辦理流行音樂創作、製作、企宣、經紀、策展、行銷 等相關之專業培訓活動如研習、工作坊等。 

3.申請資格 
一、 學分(位)學程:國內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二、 專業培訓: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從事與音樂產業相關 之法人、協會、公(工)會、公司。

4.參訓學員資格 
一、 學分(位)學程:以在學學生為限,且選填學(課)程學生具原住 民身分者至少須達 60%。 
二、 專業培訓:不以在學學生為限,參訓學員至少應達 15 人(組),且 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但以樂團方式報名者,團員至少應有 1/2 具

5.計畫執行期程 
一、 學分(位)學程:核定日起至 111年 6月 30日止。 
二、 專業培訓:核定日起至 110年 12月 15日止。 

6.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 學分(位)學程:補助項目為學(課)程所需計畫主持人費、師資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            費、編撰教材費、安排學生實習經費及其他學(課)程所需維運費用等;補助額度不得逾 計畫總經費 80%,              且以新臺幣 300萬元為上限。 
二、 專業培訓:補助經費應用於與人才培訓活動或課程相關支出(不含設施設備購置費),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經常性          人事及行政管理費;補助額度不得逾計畫總經費 50%,且以新臺幣 100萬元為上限。

7.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110年 3月 15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 申請單位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檢具申請表及企劃書等相關文件,以郵寄或專人送至本會(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號北棟15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 110 年度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培育補助」。);收件日期郵寄            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會收發章戳為憑,並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逾期送達,不予受理。 
三、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