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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9月25日原民建字第1130048661號-公告「地方政府辦理既有聚會所就地合法化作業指引」申請須知

發佈時間:2024-10-04 / / 最後更新日期:2024-10-04

發佈單位:部落經建科

一、提報方式請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8月21日原民建字第1130041468號函頒,
114年「宜居部落建設計畫」申請須知及實施計畫書(113年7月修訂版)相關規定辦理,
改善開放式老舊無照聚會所:
(一)開放式老舊無照聚會所經結構安全評估無法經由補照改善,且已不堪使用者,得申請新建聚會所。
(二)開放式老舊無照聚會所結構安全評估可取得合法使用執照者,補助所需相關改善費用。

二、本府計畫承辦人員及聯絡資訊如下:
原住民行政處部落經建科王晨嫣小姐(03-8233200#514 ; ab4677@h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