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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避免本府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致遭裁罰,請所屬各局處辦理採購(交易)或補助單位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落實身分揭露義務

發佈時間:2025-11-12 / / 最後更新日期:2025-11-12

一、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規定辦理。
二、 查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等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另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合先敘明。
三、 為有效避免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下稱各局處)因未落實旨揭身分揭露義務致遭裁罰之情事,請各局處配合辦理事項茲臚列如下:
(一) 為協助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能履行第14條第2項事前揭露義務,請各局處基於「服務」之立場,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詳述如下:
1、 辦理交易(採購)案時,使用工程會「投標廠商聲明書」,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供其填寫。
2、 受理補助申請案件時,將本府政風處設計「申請單位聲明書(後附事前揭露表)」(附件1)納為應備申請補助文件之一,如能具體落實,應可大幅減少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發生。
(二) 各局處應於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間之交易或補助行為成立後(即採購案決標時或補助案核定時)30日內主動公告「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及「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兩表於監察院設置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公告期間應自公告日起公告三年(平臺操作手冊可於監察院之陽光法令主題網/業務資訊/宣導資料/宣導文件/利益衝突迴避項下載)。
四、 另相較於計畫性、專案性補助具有特定之補助任務及受理期限,而各局處辦理之一般性、常態性補助,因受理期程較長,且屬各局處例行性業務,反較易疏未於開始受理前辦理補助公告。為有效減少地方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違反本法第14條補助規定情事發生,請各局處於115年度預算編列或通過後,從速就一般性、常態性受理之補助,辦理符合本法第14條要件之115年度補助資訊公告(詳參附件2,網路刊登補助公告範例),並於公告資訊內容中提醒補助申請人注意揭露身分關係或併檢附本府政風處設計「申請單位聲明書(後附事前揭露表)」;各局處於補助資訊上網公告前,亦可利用「辦理補助公告作業自主檢核表」(附件3)確認補助公告內容是否符合本法所稱「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要件。
五、 檢附「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作業流程圖」1份(附件4),供各局處辦理交易(採購)或申請補助案時參考;本府政風處業將可編輯表單電子檔,置於本府政風處網頁/陽光法案專區/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表單下載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六、 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請自行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