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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佈時間:2026-01-19 / / 最後更新日期:2026-01-19

主旨: 函轉「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數位發展部115年1月15日數授資法字第1155000010號函辦理。
二、 數位發展部業依114年12月1日施行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並於同日施行,爰旨揭原則配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