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藝術文化科 / 發佈時間:20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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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104.02.09
發文字號:府原藝字第1040024331號函
主 旨:花蓮縣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傳統祭師慰問金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花蓮縣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傳統祭師慰問金作業要點
法規內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族傳統祭祀文化及慰問傳統祭師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於本縣之原住民並為從事原住民族傳統祭祀典禮或重要歲時祭儀活動(以下簡稱祭祀活動)之祭師,得向本府提出申請核發慰問金。
本府於年度開始前行文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報轄內祭師名單資料後,列冊管理。
三、申請核發慰問金每人每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整。
四、申請核發慰問金,應於祭祀活動前十四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請,並通知本府祭祀活動時間及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府自收受申請案件採書面複查後核定之,並將核定結果函復申請人。
前項慰問金由本府於祭祀活動期間逕送被慰問人,並於簽名具領後辦理核銷。
六、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註:申請時,檢附團體立案證明書、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前揭露表各1份併同計畫書於活動前1個月送府申請,資料不全經通知補正後仍不齊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