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24-02-15 / / 最後更新日期:2024-04-11
為鼓勵本縣民眾接用自來水,可依相關規定至本府原住民行政處部落經建科申請補助接水費用喔
申請日期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
壹、計畫緣由
民眾申請接用自來水時需自行負擔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常造成部分民眾因無力負擔或無意願負擔費用,而未接用自來水。為基於改善未接用自來水地區民眾用水品質,經濟部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對於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規定,並配合行政院政策修訂「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第一次修正)」,對於上述無力負擔相關經費,致無法解決用水問題者,將予以經費補助的協助。
貳、申請補助規定概略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用戶,應由裝設地點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二十五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且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其補助額度如下: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三分之二。
(四)接水完成日期於104年7月29日至106年6月2日前者,適用舊額度方式補助。
叁、補助對象及優先順序
一、補助對象:
(一)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簡易自來水事業供水地區之用戶。
(二)位於各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地區之用戶。
二、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
(四)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
參、申請書表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非商業用之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地區當地公布實施日以後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
(1)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
(2)建築物完工證明。
(3)未實施建管地區建築物證明。
(4)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暫時接水電證明。
(二):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地區當地公布實施日以前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
(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2)房屋稅籍證明。(至地方稅務局申請)
(3)房屋接電證明。(至電力公司申請)
(三)尚未接用自來水之集建住宅,其使用執照須為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前取得。
(四)裝置完成日期為接水完成日期應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0日。
(五)其他:代理人委託書、六個月內水質檢測報告、郵局帳戶或銀行帳戶資料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資料。
備註:申請自來水工程費用補助可選擇「接水前」申請補助或「接水後」申請後補助;另接水前申請補助之優點為無需先行墊付補助之費用,並可確認是否符合補助資格,以免喪失政府鼓勵民眾接用自來水之美意,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詢問。
聯絡人:部落經建科-曾禹彤
寄件地址: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3號
連絡電話:03-8233200分機512
傳真號碼:03-822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