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111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
甄選簡章(第1次公告)
一、 依據
(一)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規定。
(二)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三) 111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
二、 目的
(一) 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以下稱語發法)所定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族語復振工作。
(二) 依據語發法第5條規定設置語推人員,並由各機關積極輔導及管理,辦理語發法所定各項業務及規劃轄內族語復振措施,強化中央到地方政府推動族語振興工作之力度。
(三) 落實語發法第8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積極於家庭、部落、工作場所、集會活動及公共場所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
三、 主辦機關:花蓮縣政府
四、 報名資格:
(一) 甄選職稱: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二) 資格條件:具原住民身分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者。
五、 報名方式:將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附件),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報名,並請來電03-8227171轉291確認是否完成報名。
六、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1年6月2日(星期四)送達至本府原住民行政處(花蓮市府前路17號)。
七、 甄選名額及進用單位:
(一) 撒奇萊雅族1名/花蓮市公所。
(二) 太魯閣族1名/新城鄉公所。
八、 工作內容:(詳細請參閱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第7點規定)
(一) 111年度工作核心為「協助機關推動族語措施(營造友善族語環境)」、「推廣族語家庭化、部落化及生活化」及「語料採集及記錄」等。
(二) 必辦項目:「營造族語友善環境」、「協助機關推動族語復振工作」、「語料採集及紀錄」、「族語聚會所」、「族語學習家庭」。
(三) 選辦項目:「族語傳習教室」、「協助沉浸式幼兒園推動部落(社區)族語學習活動」、「輔導族語保母」、「協助教會推動族語學習」。
九、 薪資待遇:
(一) 月薪3萬6,000元(含勞健保自付額)及年終獎金1.5個月薪資。
(二) 專業加給:具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薪傳級或優級合格證書者,每月薪資加給3,000元。
十、 聘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十一、 甄選方式:
(一)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書面審查成績佔總成績60%,請報名人員填妥報名表、資料切結書,並於「甄選評分標準表」自評欄位勾選自評分數及簽名後,依下列項目排序相關佐證資料,以利審查給分:
1. 族語復振(含教學及行政)工作相關經驗(30%):相關工作實務經歷影本1份。
2. 訓練及進修(15%):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相關族語增能研習證明文件。
3. 學歷(5%):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1份。
4. 其他(10%):具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優級合格證書(5%)、具有相關族語著作助族族語推動事務證明文件(5%)。
(二) 第二階段:面試
面試成績佔總成績40%,由本府依第一階段書面審查結果,通知參加第二階段面試。
1. 面試時間:另行通知。
2. 面試地點:本府原住民行政處會議室(花蓮市府前路17號)。
十二、 核定進用:本府將依甄選結果,將甄選評分表及資格佐證資料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後,再通知錄取人及進用單位辦理人員進用事宜。
十三、 注意事項:本次甄選預計錄取2名語推人員,若未足額錄取,將至少辦理4次甄選(含1次專案甄選),請有意願參與甄選者,務必注意公告甄選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