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8-10-05 / /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05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文化創
意產業之發展,提昇影視創作之品質與數量,培育文化創意人才,製
作具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藝術內涵及市場價值之作品,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項目及其內涵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以臺灣原住民族之文化內涵為劇本創
作題材或改編原住民族文學作品者。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以臺灣原住民族之人、事、史、地、物
為拍攝素材,且富創意呈現原住民族人文內涵,並能推動原住民
族經濟產業,兼具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銷者為優先。
(三)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以臺灣原住民族之人、事
、史、地、物為拍攝素材,且富創意呈現原住民族人文內涵,並
能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兼具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銷者為優
先。
(四)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原創精神,能真切傳達對原住民
族社會之關懷,並能提升紀錄片美學品質、製作技術及優質作品
之能見度者。
(五)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演奏均不限主題,但應
具有原住民族之文化內涵及富創意之呈現。
(六)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行銷已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
影視音樂作品。
三、申請者資格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
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
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但政府捐
助成立之法人、捐(補)助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三)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導演本人或依中
華民國法令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
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者。但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捐(補)助
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四)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
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五)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
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四、各補助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
1.場景應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或具原住民族識別度之地區。
2.依劇本攝製之電影片映演時間應達全片總長度之二分之一以上
。
3.須備有電影製作計畫。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
1.導演、製作人、企劃或攝影之一應具原住民身分。
2.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原住民身分。
3.原住民族地區拍攝內容占全片時間長度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原住民族地區拍攝長度占
全片時間長度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導演、攝影或企劃之一,應具有原
住民身分。
(五)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者或演奏者以具原住民身
分為優先。
(六)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行銷之標的為預計於申請次
年度播映之電影、電視節目、紀錄片或已發行之音樂作品。
五、各補助項目之製作規格如下:
(一)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
1.迷你劇集類及電視電影類:製播集數在四集(含)以內之單元
戲劇、迷你影集,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2.連續劇類:製播集數在五集(含)以上之連續劇,每集長度以
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3.紀錄片類:指以拍攝、記錄製作者所感知的真實人、事、物之
影片,製播集數至少一集,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4.文化產業節目類:以部落產業、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製
播集數應為五集(含)以上,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二)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每集新單元長度不得少於
十二分鐘。
(三)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長度應達六十分鐘以上。視訊格式
應以1920×108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攝製。音訊格式:1/2
軌立體聲與3/4軌杜比E。
(四)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錄音作品長度不得少於四十分
鐘。
六、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應編列自籌款。
(二)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二項補助項目。
七、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每案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並不
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並不得
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三)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以每一單元新臺幣二十萬
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四)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
並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五)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六)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
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八、申請者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表件申請次年
度補助: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企劃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四)授權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申請補助項目為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者,應檢附該紀錄片
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或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申
請補助項目為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者,應檢附四至十分鐘本企
劃音樂作品樣帶,或可表現本企劃音樂風格之作品。
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如政府、公共電視、
學術機構或法人等)之補助,並應敘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機關、機構
或團體補助之金額。
申請者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
申請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必須於散
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
已獲本會補助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
目。
附件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補助案申請書
附件二-原住民族影視音樂補助企劃書
附件三-授權書
九、本會受理申請後,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
件。
十、獲補助者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依審查意見繳交修正計畫書,並經本
會核定後始得執行。逾期未繳交者,本會得取消其受補助之資格。
十一、計畫執行期程不得超過十八個月,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
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展延(格式如附件四),每
次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兩次為限,展延期程包含執行期程以十八個
月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必要者,不
受前項限制。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排除後三個月內或其他不可歸
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會申請展延。
附件四-展延申請書
十二、經核定之補助案,如需辦理變更,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將變更計
畫書(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經費、場地、內容、對照表等)函
報本會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計畫書執行,並以一次為限。
十三、補助經費撥款及結案方式如下:
(一)撥款方式: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依本會所訂期限,檢具修正計畫
書及領據(格式如附件五),經本會審查同意後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計畫執行完竣一個月內,檢齊
下列文件及相關資料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1)領據。
(2)支出憑證黏存單(簿)(格式如附件六)。
(3)費用結報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七)。
(4)原始憑證。
(5)各機關單位經費補(捐)助分攤表(格式如附件八)。
(6)開發或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電視節目、紀錄
片數位影音檔案、音樂專輯或相關作品一式四分。
(7)獲補助項目屬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現有電視節目新增
原住民族相關單元及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者,應將
作品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屬原住民族音樂
創作、錄製及行銷者,應擇音樂專輯三至五首製成光碟片
一式四分。
(8)成果報告(含照片、光碟及相關資料一式四分)。
3.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核定計畫經費者,應依比率核減補助
經費;經費已撥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二)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應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補(捐)助
民間團體及私立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附件五-領據
附件六-支出憑證黏存單
附件七-費用結報明細表
附件八-各機關單位經費補(捐)助分攤表
十四、考核與評鑑方式如下:
(一)獲補助者必須依本要點之規定及本會核定通過補助申請書之計
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計畫,做為核銷及日後考核之依據。
(二)期中查核:
1.本會得於計畫執行進度達三分之二時進行期中查核及部份成
果驗收,獲補助者應檢具期中報告及執行成果(應含執行情
形、錄製DEMO、文化考究、行銷及效益等說明)送達本會。
2.本會得實地訪視與評鑑獲補助者之計畫執行情形,或邀請獲
補助者進行簡報說明。
3.獲補助者應依查核之意見改善。
十五、獲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追回部
分或全部補助款,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場地
、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項目者,未事先函報本會同意
,擅自變更。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要點,檢送成果報告、作品及相關附件資料予
本會,未依規定檢送前述資料。
(三)獲補助者未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計畫之執行。
(四)獲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不合規定。
(五)獲補助者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
(六)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
十六、各補助項目如有計畫內容對整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
事項有重大助益,或本會因業務需要,得經專案核可進行重點補助
,排除第四點及第七點規定限制。
十七、獲補助者依第十三點第一款第二目所剪輯之文件、成果報告等資料
,應無償授權本會永久非營利使用。
獲補助者應於作品、各項宣導資料或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原
住民族委員會補助」。
獲補助項目為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獲補助者應於電影片之片
頭明示「本片原創劇本曾獲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
十八、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創作及申請計畫無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
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
之損失,獲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