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20-07-06 / / 最後更新日期:2020-07-06
一、
經濟部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其中修正第二條,改採不分業別統一中小企業認定基準,即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二、申請送保案件有關企業屬中小企業或非中小企業之認定,以本基金受理日為認定基準日,受理日為109年6月25日以前之案件,依修正前標準認定;受理日為109年6月26日以後之案件,依修正後標準認定。有關受理日之定義如下:
(一)間接保證為金融機構向本基金提出申請之日。
(二)批次保證為金融機構向本基金提出查詢之日。
(三)直接保證為本基金受理企業申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