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21-12-28 / / 最後更新日期:2021-12-29
發佈單位:藝術文化科
一、目的:現行原住民族地區內之政府機關 構 、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之標示或地圖多未納入原住民族語言或其傳統名稱,對於原住民族語言環境營造之保障顯然有所不足 。爰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規定擬具「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補助計畫」,補助原住民族地區55個鄉(鎮、市、區)行政機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標示工作 。 二、實施期程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三、申請單位:本府及所轄原住民族地區行政機關,含公所、學校、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警政機關警察局、分局、分駐所、派出所 、其他機關。 四、補助項目: (一)辦公場所標示牌。 (二)公共服務場所標示。 (三)安全警告標示。 (四)樓層配置圖。 (五)服務時間告示牌。 (六)公共設施標示牌。 (七)山川、古蹟、部落標示牌。 (八)官網建置雙語併列。 (九)道路交通標誌(鄉道、社區部落道路)。 五、標示設置原則: (一)文字採地方通行語及中文對照。 (二)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之文字,以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共同訂定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為之。 (三)地方通行語之標示,應包含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該地區之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 (四)山川、古蹟、部落傳統名稱之標示,應以原住民族社會通用之表達方式為之。 (五)譯寫具有方向性者,採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六)各機關進行地方通行語標示作業,應尊重在地部落語言使用慣習或通用書寫。 六、補助額度(資本門):同一項目標示牌已接受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經發現重複領取者,應追繳原補助款。 (一)該地區具一種地方通行語,每機關至多70萬元。 (二)該地區具二種地方通行語,每機關至多80萬元。 (三)該地區具三種地方通行語,每機關至多90萬元。 七、申請方式:請依補助項目及額度上限,填寫「設置需求書」,於111年1月7日(星期五)前以公文或電子郵件方式送本府彙整,逾期不予受理。 (一)E-mail:ab8560@hl.gov.tw (三)電話:03-8225123 詹小姐,請務必來電確認是否完成收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