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獎勵本縣縣民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以下簡稱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認證,係指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縣取得認證之縣民。
四、申請人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寄發認證合格證書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獎勵金申請,並由鄉(鎮、市)公所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二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紙本及excel電子檔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當年度發放之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三)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五)具(切)結書正本。(附件二)
(六)領據正本。(附件三)
(七)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五、申請文件有欠缺者,受理之鄉(鎮、市)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自補正期限屆滿時起十日內轉送本府複審。申請資料經本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鄉(鎮、市)公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全者,應分別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駁回其申請。
六、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 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五百元。
(二) 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三) 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 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五) 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七、申請案件經本府複審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於三個月內逕撥申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帳戶。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 曾經受有同語別(方言別)之同等級認證獎勵。
(二) 已通過同語別(方言別)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 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