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6-06-17 / / 最後更新日期:2020-04-29
一、計畫目標:
(一)挹注專業性輔導資源,協助族群與部落儘速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申請智慧創作,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二)建立智慧創作之成功申請案例,輔導族群與部落建立自主性在地工作團隊,培植智慧創作申請之在地人才。
二、申請輔導資格:具備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即可進行申請:
(一)原住民族群、部落、氏族、家族等各式社群單位。須自行組成5人以上工作小組,並指定一人擔任與本專案辦公室之聯繫窗口。
(二)有意願協助族群與部落提出智慧創作申請案之立案原住民族機構、法人與團體,或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村辦 公室等公部門。須指定一人擔任與本專案辦公室之聯繫窗口。
(三)曾獲100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試辦計畫-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示範性申請案實施計畫」及104年度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推動專案辦公室計畫-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標竿型申請案」補助之標的,不得列為 一般型申請案。惟所屬族群或部落之協力組織得就其他標的申請本項輔導。
三、本案收件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或輔導標的數額用罄為止,採掛號、快遞(以郵戳日期為憑),或以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四、詳情請參閱本文檢附旨揭計畫簡章,或至本案網站: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