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6-11-21 / / 最後更新日期:2020-04-29
發佈單位:藝術文化科
一、計畫緣起: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辦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一般型申請案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由本會委託國立清華大學成立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推動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專案辦公室)執行,輔導族群或部落提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以下簡稱智慧創作)之申請。
二、計畫依據: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
(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三)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四)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五)本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推動專案辦公室計畫」勞務採購案。
三、計畫目標:
(一)挹注專業性輔導資源,協助族群與部落儘速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申請智慧創作,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二)建立智慧創作之成功申請案例,輔導族群與部落建立自主性在地工作團隊,培植智慧創作申請之在地人才。
四、實施地區:
全國55個原住民鄉(鎮、市、區)。
五、主(承)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承辦單位:國立清華大學。
六、申請輔導資格:
具備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即可進行申請:
(一)原住民族群、部落、氏族、家族等各式社群單位。須自行組成5人以上工作小組,並指定一人擔任與本專案辦公室之聯繫窗口。
(二)有意願協助族群與部落提出智慧創作申請案之立案原住民族機構、法人與團體,或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村辦公室等公部門。須指定一人擔任與本專案辦公室之聯繫窗口。
(三)曾獲100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試辦計畫-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示範性申請案實施計畫」及104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推動專案辦公室計畫-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標竿型申請案」補助之標的,不得列為一般型申請案。惟所屬族群或部落之協力組織得就其他標的申請本項輔導。
七、輔導標的數額:
以16族每族1件一般型輔導案,每輔導案2項標的,共計16族32項標的為原則。若因族群意願、共識尚未凝聚等因素,致推動1族群2標的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案收件、補件:
(一)本案收件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11/9更新:自原10月31日延長為12月31日)或輔導標的數額用罄為止,採掛號、快遞(以郵戳日期為憑),或以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1.收件地址:30013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二段101號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推動專案辦公室(台積館616室)。
2.聯絡電話:(03)516-2521。
3.E-mail:titicoffice@gmail.com
(二)申請輔導文件如有缺漏等情事,申請輔導單位或組織應於本專案辦公室通知後1星期內,以電子郵件或紙本郵寄方式完成補件。
(三)申請輔導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表(含擬申請標的重要性之說明、工作小組組織結構與成員名單、工作小組整合社群共識之能力或實績、與本專案辦公室之聯繫窗口等內容)。
2.若申請輔導單位為立案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提交立案證明文件。
3.族群(部落)內不同團體、機構協同參與同意書。
九、申請案之審查與核定:
(一)初審:每案收件二週內,由本專案辦公室進行初審並提具初審意見報會。
(二)複審:由本會就本專案辦公室完成初審提報之申請案進行備查,於本會同意備查日起,啟動輔導程序。
十、輔導期程:
以本會同意日起4-6個月為原則。
(一)本案不提供獲核定輔導單位或組織經費補助。但獲選者,由本專案辦公室就各輔導案提供下列輔導服務:
1.「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說明與諮詢服務。
2.擬申請保護標的歸屬評估之諮詢服務。
3.智慧創作申請文書、表件、圖說之撰寫輔導與校訂作業。
4.代表人選任與社群共識形成模式之諮詢與策略規劃。
5.協助辦理申請案之初審自評會議,提出初審意見,輔導申請人進行補件或補充說明作業。
6.協助一般型智慧創作申請案之提出:獲輔導單位或組織提交智慧創作申請文書表件至本專案辦公室,經本專案辦公室確認申請文書表件填寫形式無誤後,轉報本會正式提出申請案。
(二)前述輔導服務模式包括電話諮詢、網路聯繫、至本專案辦公室之辦公室會面協談、本專案辦公室赴申請輔導單位之所在地進行現地會談或參與暨協助辦理各式討論會議等方式。
(三)相關諮詢輔導過程之紀錄,本專案辦公室附於每季提報之輔導訪視報告提送本會。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擬申請保護標的之變更程序:經同意者不得任意變更。如確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依循程序報請本專案辦公室轉陳本會核可。
(二)輔導單位或組織於被輔導期間,無積極配合輔導措施之意願,或社群內部共識於短期內整合難以達成等情事發生,致提出一般型智慧創作申請案顯有困難者,本專案辦公室得報請本會停止輔導計畫。
十三、計畫生效日:
本計畫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