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23-04-20 / / 最後更新日期:2023-04-20
花蓮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受理期間即將於今(112)年4月30日截止,縣長徐榛蔚提醒族人把握最後時間提出申請,以維個人權益。
自112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凡登記在本縣境內且公告劃定原住民保留地內之禁伐範圍或參加造林獎勵第21年(含)以後之農牧用地,並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均可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通過後,由縣府以衛星影像輔佐判釋或現地勘查審核作業確認竹、木覆蓋率逾7成,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每公頃可領取3萬元禁伐補償金。
縣府原住民行政處保留地管理科科長蔡樹芬表示,禁伐補償計畫以1年為限,須每年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備齊(1)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及地籍圖謄本(2)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印章(3)如非土地所有人,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等資料至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蔡科長提醒族人在禁伐補償金核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執行機關應撤銷禁伐補償,並責請受領人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之禁伐補償金:
一、竹、木擅自拔除、採取或毀損致覆蓋率未達七成。但因病蟲害、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領人之情形所致,不在此限。
二、同一地號或自其分割出之原住民保留地,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而受有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
三、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
四、申請人喪失原住民身分。
如有相關禁伐補償問題,可洽當地鄉(鎮、市)公所,或縣府原住民行政處詢問(電話:03-8228655,邱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