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公告

【公告】本縣臺灣原住民族文化館文物典藏管理實施要點

發佈時間:2020-05-08 / / 最後更新日期:2020-05-08

發佈單位:藝術文化科

花蓮縣臺灣原住民族文化館文物典藏管理實施要點
民國109年4月30日 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核定
 
壹、總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典藏及管理花蓮縣臺灣原住民族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
       執行單位為本府原住民行政處(以下簡稱本處)。
二、本館典藏蒐藏範圍為凡具有文化、科學、歷史、藝術及教育價值之國內外原住民族歷史文物、工藝品、生活用
       品、儀禮器物、藝術品、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貳、典藏方式
三、典藏品徵集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價購:由本處編列預算購置。
(二)捐贈:由私人或公私機關團體無償捐贈予本處後,經本處藏品管理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審議通過。
(三)撥交:由政府機構、社會人士或團體移交,並須取得移轉清冊及證明文件。
(四)交換:庫存超額或重複過量,經檢討無收藏必要之典藏品,經與其他公私立博物館進行交換,所取得等值或所
           需之藝術品。
(五)其他:參與本處及本館各類活動或比賽得獎之作品,依活動或比賽規則應歸屬本處所有,或本處以頒發獎勵金
           方式取得。
四、典藏品之價購,由本處提出計畫,收集典藏品及藝術家資料,再召開藏品管理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審議結
       果辦理採購。
五、藝術品捐贈,本處應填寫受贈收據(附表一)及頒發感謝狀,並依藝術品類別登錄受贈清冊(附表二)後,適時
       召開本會審議,審核通過後列為典藏。
六、藝術品納入本館典藏者,由本府頒發典藏證書。但客觀上無法頒發或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七、新入典藏品應於召開本會時,一併辦理珍貴動產認定,經認定為珍貴動產之物件,另列清冊管理(附表三)。 參、典藏管理
八、管理方式:
(一)典藏品於取得後,應即分類、編號、拍照、建檔入數位典藏系統、登載入典藏品總冊(附表四)及建立檔卡。
(二)前款編號為永久編號不得變更;如遇藏品件數減少時,仍應保留空號不予填補,但須於號冊中加註「註銷」字記,並於備註欄簡要記載奉核減藏品之依據文號。
九、典藏品應依現有典藏室空間設備,擇位置存放,並設置典藏品標示牌,且就該典藏品擇損害最少之處,加置編號
       簽,以利保管。
十、典藏室應由專人管理並嚴格管制人員進入,凡進入者應填寫進入典藏室登記簿(附表五)。
十一、典藏品應由管理人員不定期巡查,並至少一年盤點一次,盤點時應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辦理,並註記於盤點紀
           錄表中備查。
十二、典藏品損減應由管理人員填寫典藏品損壞遺失處理報表(附表六),陳報本處核定註銷、維修或為其他適當措
           施。
十三、典藏品應每年編列預算辦理投保產物保險。
十四、典藏品有獨特價值者,得製作文創商品贈送或為其他利用行為,予以推廣。惟應先知會原創作者,並經同意始
           得製作。
肆、典藏品借用、租用與歸還
十五、本處各單位為辦理專案之展覽、研究或其他正當需要,得提借典藏品使用,惟應依使用事由、期間、內容需求
           等報經本處核准後,由典藏品管理人員會同辦理取件,並須依照預定時日歸還,歸還時需填具歸還報告表以示
           負責,典藏品管理人員對提借藏品歸還之物件應填寫狀況報告。
十六、本縣各公立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借用單位)為推廣藝術、教育、觀光、文化或其他之公益為目的,得依下列規
           定向本處申請借用:
 (一)借用單位應依使用事由、期間、內容需求等行文向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另行召開藏品管理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得採書面審查,雙方簽訂「典藏品借用契約書」(附表七)。借出時需填具點交單(附表八),以標明點交
       狀況。
 (二)借期以一年為原則,如為特殊原因得延長借期,應於到期前一個月辦理續借手續。
 (三)借用單位須負擔借展及歸還作品之包裝與搬運,並負擔其費用,借用期間並須依作品價格計價辦理保險及負擔保
       險費。
 (四)借用單位歸還典藏品時須經本館管理人員點交無誤後填具歸還報告表(附表九)以完成手續。
 (五)典藏品於歸還時,如有破損、污損、遺失等情事,借用單位應填寫歸還報告表及損壞遺失處理報表,並負賠償責
       任。
 (六)借用典藏品供為研究用途者,其研究結論應無異議提供本局收存建檔。
十七、本處應建立典藏品借用及租用之清冊(附表十一、十二)。
伍、藏品管理審議委員會
十八、本處為辦理文物典藏管理業務,設立本會辦理相關業務之諮詢與指導及文物典藏徵集與鑑價之會議審議、典藏
           品及珍貴典藏品之認定等事宜。
十九、本會就該年度典藏作品之類別、選購對象、方式及合理價格之訂定作成建議。
二十、本會置委員三至五人,除本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由本處各科主管或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委員
           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委員於任期中因故解聘時,得由本處另補聘之。
二十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列席諮詢之學者專家,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二十二、本會會議不定期召開,各議案之議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
              之。
二十三、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並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二十四、為維護公正公開之責任評議制度,審議結果得視情形刊載於本處相關刊物。
陸、附則
二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相關附件表格請參照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