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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花蓮縣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部落傳統祭祀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補助要點

發佈單位:藝術文化科 / 發佈時間:2018-01-01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102.07.11

 

發文字號:府原藝字第1020127885號 函

 

異動性質:修正

 

生效日期:102.07.11

 

主  旨:修正「花蓮縣政府補助原住民部落傳統祭祀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花蓮縣政府補助原住民部落傳統祭祀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


法規內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並增進原住民生活技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各機關、學校及依法設立並設籍本縣之原住民團體辦理下列活動時,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重要歷史事件紀念活動。

(二)原住民各族群語言、舞蹈、音樂、歌唱、編織、雕刻、紀錄及編撰等民族技藝文化活動。

(三)原住民族青少年、老人、婦女及其他社會教育活動。

本府輔導之原住民部落於部落豐年祭期間辦理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活動,得由部落事務組長提出申請補助。


三、申請前點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舉行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

       本府每年就同一申請單位之申請,同一活動僅補助一次,至多補助二項活動。


四、本要點補助之金額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之活動:

1、二百人以下者,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2、二百零一人至五百人者,二萬元。

3、五百零一人至一千人者,三萬元。

4、一千零一人以上者,五萬元。

(二)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活動:補助上限為二萬元;申請之單位應另行編列自籌款,其比例不得低於活動總經  費百分之二十。
本府對活動之補助,依本府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但就獎金、紀念品及服裝等費用,不予補助。
特殊重大活動經檢附活動計畫書送本府審核通過者,其補助金額及次數不受第一項及前點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但補助金額不得逾活動總經費百分之八十。活動總經費低於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者,補助金額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核減之。


五、經核准之補助案,受補助單位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時,應重新向本府提出申請。
 
六、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標明花蓮縣政府補助字樣。活動結束後, 應將執行情形及附日期之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等函送本府,作為爾後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補助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等函送本府核結;如屬全額補助者,應編具會計計畫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支出憑證,報本府核結。
如同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載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八、受補助單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府將撤銷該補助核定,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九、補助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應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憑證送核,倘有特殊情形,依審計法第四十四條規   ,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
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時,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十、留存受補助單位機關、學校之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自行妥為保存十年,俾供審計機關及本府派員查核;必要時並得要求受補助單位繳驗原始憑證影本。
 
十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執行計畫、變更計畫未報經本府核准、未依規定期限理核結、活動成果報告與事實不符或  辦理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十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指定用使用經費,本府得會同有關單位辦理實地查核,審查考核補助成效、經費運用及相關 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反法令或虛(浮)報等情事者,本府應
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該補助款項;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三、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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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申請時,檢附團體立案證明書、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前揭露表各1份併同計畫書於活動前1個月送府申請,資料不全經通知補正後仍不齊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