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輔導行政科 / 發佈時間: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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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114/8/18
發文字號:府原行字第1140158570A號令
異動性質:修正
生效日期:114/8/18
主 旨:修正「花蓮縣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部落傳統祭祀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花蓮縣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部落傳統祭祀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
法規內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振興、保存及延續固有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促進原住民族社會公益,營造族群文化永續及終生學習的環境,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立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原住民團體。
(二)設立於本縣高中職以上公私立學校。
(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四)本府輔導之原住民部落,以其所屬辦理歲時祭儀活動為限。並得由部落事務工作組長代表提出補助。
三、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原住民族重要傳統歲時祭儀等文化活動。
(二) 原住民族語言、教育、傳統信仰、傳統樂舞、歌謠或學術研究與出版等活動。
(三) 原住民族土地發展相關活動。
(四) 原住民族團體參與國際藝術文化展演、競賽或學術交流等活動。
(五) 原住民族性別多元平等教育、家庭教育、親職教育、公民法治教育、藝術美學教育、終身教育及特色運動等活動。
(六) 其他具有促進原住民族社會公益性質之社會教育、文化推廣等活動。
四、申請前點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舉行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
依第一項提出申請時,除第二點第四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外,應檢附下列應備文件:
(一)團體立案證明書。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三)理監事名單(含姓名、地址及電話)。
(四)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補助對象如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應檢具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第二項所需資料未備齊者,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金額,以每一年度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本府依年度預算補助辦理歲時祭儀活動。
(二)依中央機關政策性計畫受補助之民間團體。
(三)所提報之活動計畫內容,符合本要點政策目的,具有促進原住民族社會公益性質,並經專案核定者。
申請之單位應另行編列自籌款,其比例不得低於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本府對活動之補助,依本府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但就獎金、紀念品及服裝等費用,不予補助。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三款申請補助者,其補助次數不受第四點規定限制,且第一項第三款補助金額不得逾活動總經費百分之八十。活動總經費低於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者,補助金額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核減之。
六、經核准之補助案,受補助對象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時,應重新向本府提出申請。
七、受補助對象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標明花蓮縣政府補助字樣。活動結束後,應將執行情形及附日期之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等函送本府,作為爾後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八、受補助對象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經費收支明細表、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及納入預算證明(受補助單位為本縣鄉鎮市公所應提供)等文件函送本府核結。如同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載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本府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要求受補(捐)助對象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對象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府得撤銷該補助核定,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受補助對象之支用單據,應妥善保存及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本府如發現受補(捐)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留存受補助對象、機關、學校之支用單據應裝訂成冊,自行妥為保存十年,俾供審計機關及本府派員查核;必要時並得要求受補助單位繳驗支用單據影本。
十二、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執行計畫、變更計畫未報經本府核准、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結、活動成果報告與事實不符或辦理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十三、受補助對象,應依核定項目及用途使用經費,本府得會同有關單位辦理實地查核,審查考核補助成效、經費運用及相關支出單據是否符合規定。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反法令或虛(浮)報等情事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該補助款項;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