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115年2月3日原民經字第11400638532號函及115年2月3日以原民經字第11400638531號令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為有效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重點摘要如下:
(一)補助對象(修正規定第2點): 包含地方政府、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原住民社員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儲蓄互助社、學術或研究機構,以及依法設立且會址設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團體 。
(二)補助標準與加碼機制(修正規定第4點)如下:
1.辦理產業活動:最高補助15萬元。
2.語言加成:申請案件依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最高補助額度可上調最多 50% 。
3.設置拓銷據點:國內據點每處最高補助 50 萬元,國外據點最高補助 200 萬元 。
4.參加國際展覽:最高補助30萬元。
(三)審查重點(修正規定第7點): 包含計畫完整性、原住民族語言運用程度、申請事項與單位任務之適切性、經費編列合理性、是否重複申請補助、預期效益及近三年執行情形等 。
(四)撥款與核銷規範(修正規定第5、10、11點)如下:
1.申請時限:應於計畫或活動開始日前 15 日備齊文件提出申請 。
2.預撥款項:補助金額達 30 萬元以上之民間團體,得申請最高 50% 之預撥款;地方政府依相關撥款規定辦理 。
3.核銷程序:應於補助事項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齊領據、工作摘要及進度表、成果報告、收支彙總表及支出憑證影本等文件辦理核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