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20-05-21 / / 最後更新日期:2020-05-21
- (一)輔導精實創業。
- (二)扶植產業聚落。
- (三)補助創新研發。
- (四)布建通路據點。
- (一)輔導精實創業:年滿 20 歲具原住民身分,且尚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號( 行號)負責人(通過決選後需新成立公司或商/行號)或年滿 20 歲具原住 民身分之商號(行號)負責人,其商號(行號)成立時間未滿 5 年者(103 年 11 月 30 日後登記設立/通過決選後需成立公司)。
- (二)扶植產業聚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政府立案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上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應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綜整後再核轉至本會審核。 (註: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
- (三)補助創新研發:原住民族企業。
- (四)布建通路據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