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24條第4項規定暨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辦理。
二、獎勵對象: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須僱用本法第4條第1項各款人員之總額,達50人(含)以上者)。
(二)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且履約期間在1年以上之廠商。
(三)非義務僱用之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2%者。
三、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應備文件:申請表、僱用、進用原住民名冊及
原住民族委員會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獎勵方式及標準:按本辦法第4條規定,優等獎,發給金牌獎1座;一等獎,發給銀牌獎1座;二等獎,發給銅牌獎1座;三等獎,發給獎狀1幀。獲頒上開各獎項者,以申請一次為限,惟其較前年度僱用、進用原住民之比例提高時,得連續申請獎勵(請詳106年度獎勵名單)。
六、聯絡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林先生 02-899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