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8-03-08 / / 最後更新日期: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7年2月26日觀宿字第1070600187號函
辦理。
二、查本次修正條文涉及原住民族事務內容如下:
(一)第三條: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用語
,將「原住民地區」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
(二)第四條第一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
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地區。」;另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
條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
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
,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二者範圍不同,爰
依據本會之建議,將「原住民保留地」修正為「原住民
族地區」。
(三)第八條:鑑於蘭嶼半穴屋及屏東霧台地區石板屋等傳統
建築以地下空間作為起居室乃為其特色,另因周邊地形
高低差造成之地下樓層亦具特色,不宜排除設置民宿,
爰修正第四款規定。
(四)第十三條:為務實處理部落民宿因不符建管法令而未合
法登記之特殊現況,輔導原住民族地區觀光產業發展,
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之精神,就原住民身分及
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者,修正須檢附建築執照之法規,爰
新增本條條文。